2008年10月27日 星期一

回應「數位藝術—科技與藝術的弔詭」

◎Wind(讀者投書)

本文是對012刊中《數位藝術—科技與藝術的弔詭》的回應


「弔詭」,中文同意於奇異、怪異,在英語中名為paradox,意指一種導致矛盾的命題。原文的副標題取名「科技與藝術的弔詭」,且容我大膽地猜測作者的原意應是採用英文字義,欲表達這兩種事物的結合必然會產生矛盾?或者一方終將侵蝕一方的可能?

作者在行文當中想要強調許多展品在使用科技創作的時候,減低了該展品的藝術價值。例如在原文第三段中:『作品運用高科技並不能否定藝術品的價值;但不可否認的是,科技性強勢的藝術作品,往往在藝術性上失衡。』,或者第四段寫道:『精湛的數位運用,很容易喧賓奪主,使我們忘記藝術本身的價值…』。作者的行文當中,透露了他/她認為科技與藝術是不同的集合,兩者之間的關係是一種「結合」(combination),以及科技是一種素材或是媒材的想法。

然而,一個必須澄清的問題是:科技與藝術是兩個不同的集合嗎?一個科技在展品上的大量使用,會減低了該藝術的價值嗎?

讓我們先釐清在這命題中的「科技」是什麼吧。原文當中並未對「科技」、「數位」、「新媒材」的指稱對象交代清楚。且容我再次大膽的推測,這應該是指許多所謂的「美術展」、「雙年展」當中運用數位媒材所進行的創作,否則電視、電影、音樂算不算是數位藝術的一種?電影是否有讓人感覺不是藝術嗎?(在此大家自由心證,我只是想找出作者描述的對象罷了)。那麼這些數位媒材多是什麼呢?就我個人經驗來說,這些媒材多是聲光與音效,以及配合感應器,讓觀賞者聆聽、觸碰、互動,其他直接運用電腦設備讓觀看者操作的也有。

作者提到,這些數位媒材的大量使用或不當使用,會減低展品本身的藝術價值。言下之意似乎是該展品本質上具有藝術價值,但它被數位媒材,或者叫科技,給降低或抹殺了;換言之,如果這個展品換成另一種非數位媒材,可能會有比較高的藝術價值。那讓我們來搞清楚什麼叫 『藝術價值』吧。

其實,它是個虛假的集合。

舉例來說,今日人人爭相收藏的印象畫派,在1850年剛出道的時候,由於不被法國官方沙龍所認可,只能自己借場地來辦展,並且被評為:「一團糊糊的,不知在畫什麼」。那些畫從一誕生就長那樣了,它的『藝術價值』應該也在那時就固定了,難不成藝術價值跟經驗值一樣還可以累積?

藝術價值沒有公認的標準,它也不是官方公開頒獎就決定了的。如果這樣,那現在被稱為傑作的,在當時都應該是垃圾吧。一個展品的藝術價值,來自於觀看者是否會被這個作品觸動。每個人會被展品觸動的重點也各不相同,就像有人被遊戲的3D動畫所觸動,有人則被故事內容所感動。有些作品能夠快速獲得許多人的讚美,它會變成眾所皆知的「藝術品」;有些由於一開始難以下嚥,然而它所想傳達的或是觸發的往往是反思(對我來說是達利的畫),以至於後來人們會還給它應有的榮耀。

作者在原文中抓住了一個重點,就是第四段講到的:「數位媒體,只是一種工具」,所以展品的藝術價值不是來自於本身,使用什麼媒材都無法削弱它,重點是創作者能不能透過媒材,講出好的故事來感動人。如果成功,它就具有藝術價值;如果失敗,它就沒有。作者其實瞭解這點,但是在行文中容易給人一種錯誤的印象,認為使用何種媒材會影響到成品的藝術價值。數位媒材比起傳統繪畫、音樂、文字,它強勢的地方在於能夠使觀眾進入其中,多重刺激以及互動的可能。如果創作者掌握得好,也能完成一個好的藝術品,不是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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