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6月6日 星期一

正視非列管眷村的歷史難題

◎邱彥瑜(社會四)、陳稚涵(法律四)



去年八月,台大向居住於紹興南街附近校地上的違建住戶寄發律師信函,要求住戶限期搬遷,否則提告並追討租金。事實上,像紹興社區這樣以老兵為主的違建聚落並非特例,而是台北特殊的歷史發展下所形成的歷史共業。

1949年國民政府遷台,百萬軍民湧入台北市。其中許多軍人因為種種因素沒有獲得眷村配房,其中大多是沒有官階的大頭兵。各處的公有地如大安森林公園、南京東路旁的十四號十五號公園、仁愛路的東和禪寺(今天的Y17青年育樂中心)、西門町鐵路旁的西寧禪寺(今天的中華路)、基隆路福和橋邊的寶藏巖、延吉街附近的軍用鐵路附近、甚至是台大旁邊今天捷運公館站的位置,都有大量的外省移民居住。這些違章建築聚落,如果要和一般的眷村區隔,又可以稱為「非列管眷村」。

在反攻大陸的方針之下,政府普遍默許甚至鼓勵軍人在公有地自行建造房屋。一方面可以節省建造眷村的成本,另一方面也透過這樣免收租金的「恩惠」,來換取軍人忠貞的支持。在一切以黨國和國軍為先的情況下,政府也選擇漠視了日治時期的都市規劃,犧牲了公有地和綠地的空間。然而,這樣的安排並非制度性的規劃,而是威權政治下的權宜作法。時過境遷,公園綠地還有隨之而來的高房價,成為社會主流的價值觀,政府的施政方向也跟著改變,要移除破舊的眷村建造富有生態和休閒價值的綠地。至於缺乏制度保障的「非列管眷村」弱勢老兵,則是成了國家不健全政策下的犧牲品。

一棟房子是否為「違建」是法律定義出來的產物。許多軍人聚落的法律地位從戰後初期的模糊地帶,悄悄變成於法不容的「違建」。1969年頒佈「國有財產法」,國家開始對公有地進行更嚴格的界定與清點。而1970年台北市頒佈針對違章建築的處理辦法,將違建以1964年為界區分為「舊違章建築」和「新違章建築」。其中對於舊違章建築採取較寬鬆的態度,若因公共工程拆遷可以獲得合法建築百分之八十的補償,也可以優先承租國宅。

台北市從八零年代陸續開始搭配國宅的興建,進行違建聚落的拆遷和補償。接下來的二十年間,幾次大規模的拆遷都成為重大的新聞事件。拆遷戶的考量往往並非只有補償金額,有時候安置的地點與形式更為重要,畢竟長期居住一地除了對於房舍的資金投入,還有社會互助的人際關係及事業的經營。1989年七號公園(之後的大安森林公園)進行拆遷,部分居民進行小規模的抗爭。而1997年南京東路的十四十五號公園拆遷案,居民進行長期的社會運動抗爭,最後拆遷前夕還有一名老人上吊自殺。2000年東和禪寺(Y17青年中心)的違建戶安置過程較為平和,居民多數安置到附近善導寺旁新建的國宅。2006年的寶藏嚴社區則是在抗爭過後轉型為藝術文化村,然而居民也已經走了一大半。

然而目前紹興社區的安置面臨更棘手的情況。台大想要在紹興社區的基地建造教學大樓則並非市府的「公共工程」,因此台北市的拆遷補償無法適用於此。相較於東和禪寺的軍眷可以領取公共工程的拆遷補償,又可以優先承租新建的國宅,紹興社區卻長期處於尷尬的處境。紹興社區的住戶由於已經擁有自宅,所以無法申請國宅的配給。如今這些效忠國家的老兵即將走上法院和台大對簿公堂,進行私人之間的訴訟對峙,完全失去了公部門的保障。

非列管眷村是台灣歷史轉型的活見證,然而在全台各地如此眾多的案例,非列管眷村卻從未有專門的機關或是專案來處理。不論是國防部、內政部或是地方政府,都尚未有跨部門的整合機制,來處理這些特殊情況下所產生的違建戶。這樣的處理方式刻意遺忘了歷史發展中,國家自己犯下的錯誤,簡單用一句「依法行政」帶過。不論是政府或是國軍,都應該正視非列管眷村的歷史難題,而非讓弱勢居民自力面產權不清的議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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